浦发银行信用卡网银分期付款业务条款与细则
    在您成功申请网银分期付款时,即表示您了解并同意遵守本业务细则。
    一、持卡人通过以下任一方式使用浦发信用卡支付交易金额,单笔消费金额达人民币200元或以上时,即可在付款时就该笔消费金额同时申请网银分期付款(仅限主卡持卡人本人可申请网银分期付款):
    1、浦发银行网银支付;
    2、浦发快捷支付;
    3、浦发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支付;
    二、持卡人申请浦发银行信用卡网银分期付款业务,可自由选择分期的期数为3期、6期、12期、15期、18期或24期,每期为一个月。信用卡中心保留核准分期付款申请的权利。
    三、分期手续费(每月为一期):
    1、分3期,每期手续费率为全部本金的0.90%;
    2、分6期,每期手续费率为全部本金的0.78%;
    3、分12期,每期手续费率为全部本金的0.74%;
    4、分15期,每期手续费率为全部本金的0.75%;
    5、分18期,每期手续费率为全部本金的0.76%;
    6、分24期,每期手续费率为全部本金的0.76%;
    四、每期还款本金按持卡人申请并经信用卡中心核准的分期期数,按每月为一期,平均摊还,尾数计入最后一期。手续费依经核准的本金金额乘以每期手续费率,每月收取。浦发银行信用卡网银分期付款每期还款的分期本金及每月手续费将全额计入当期最低应还款总额。
    五、持卡人还款时,该业务的还款优于一般消费先行偿付。
    六、单笔交易金额只能全额转分期,持卡人不可选择将单笔交易金额部分转分期。
    七、持卡人的消费金额全额计入已用信用额度;而可用信用额度根据每月还款金额的本金部分等额恢复。
    八、浦发银行信用卡网银分期付款一旦申请成功,则分期金额及期数将不能更改与取消;对已经进行分期付款的交易,将无法对各期分期金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九、持卡人可通过信用卡中心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提前终止已成功申请的分期付款,但必须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本金及各期手续费;提前终止手续费及未偿还的本金金额将以固定百分比计入下期账单最低应还款总额。
    十、如已成功申请网银分期付款的交易发生全额退货,信用卡中心将退回已收取的分期本金,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未收取的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不再收取。
    十一、如已成功申请网银分期付款的交易发生部分退货,将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若退货金额小于剩余未分摊本金,退货后每期分期本金=(剩余未分摊本金—退货金额)/剩余分期期数,退货后每期分期手续费=(全部本金—退货金额)*每期手续费率,原分期期数和分期手续费率不变。已收取的分期本金和分期手续费不受退货影响。
    2、若退货金额等于剩余未分摊本金,则网银分期付款业务提前终止,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未收取的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将不再收取。
    3、若退货金额大于剩余未分摊本金,则网银分期付款业务提前终止,信用卡中心将退回退货金额与剩余未分摊本金的差额,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未收取的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将不再收取。
    十二、若持卡人被信用卡中心冻结账户、停卡、注销卡片、或发生信用卡中心认为有损持卡人信用的状况,或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内逾期还款、注销卡片,或发生导致其信用额度降低的任何情况,所有剩余未还分期付款债务将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未偿还的分期付款本金及手续费。
    十三、信用卡中心保留依法修改本条款与细则、费率及各项费用、核准分期付款的申请以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
    十四、浦发银行信用卡网银分期付款业务的申请是否通过,以信用卡中心最终评定结果为准。
    十五、信用卡中心仅提供支付服务,并非商品的销售商,与商户无代理、合作关系,亦不提供任何担保。有关商品的买卖、商品质量、送货、退货、换货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持卡人应与商户协商处理,信用卡中心不承担责任。若持卡人与商户就退货达成一致,在正式办理退货手续之前,持卡人仍应向信用卡中心偿还分期偿还额。
    十六、本业务条款及细则及其未尽事宜,仍同时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等文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