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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章程

1、“东方卡”章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有效地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银行卡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办理本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东方卡(借记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个人卡,具有储蓄、转账结算、消费和个人理财等功能,卡片介质分为单一磁条介质和磁条、芯片复合介质两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持有所在国签发的有效证件的外籍公民均可申领东方卡(借记卡)。

第五条     申领东方卡(借记卡)须办理书面申请手续,确认遵守本章程,履行《领用东方卡(借记卡)协议》。

第六条     东方卡(借记卡)账户的资金仅限于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的转账存入。

第七条     东方卡(借记卡)的定活期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芯片内小额圈存账户不计息。

第八条     东方卡持卡人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个人理财业务,必须遵守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卡内账户的资金支付必须遵照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定凭个人密码办理。

第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牢记个人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东方卡(借记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用于合法用途,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卡片及其账户。

第十一条    持卡人若遗失东方卡(借记卡),应立即向发卡机构或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或口头挂失,东方卡(借记卡)挂失实时生效。其中,小额圈存账户的资金不予挂失;大额圈存账户的资金挂失一律自办妥挂失手续起24小时后生效,挂失生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负。口头挂失不作为办理东方卡(借记卡)补卡或销户的依据,持卡人如需办理补卡或销户,必须先办理书面挂失。办理书面挂失须根据发卡机构对外公示的标准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贴有“银联”标识的设备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我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东方卡在发卡行或其以外他行提供的ATM等自助渠道办理取款或转账等业务,需根据发卡机构对外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东方卡(借记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ATM)上的取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的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其以东方卡(借记卡)为交易支付手段所欠款项。因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东方卡(借记卡)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属发卡机构责任的除外。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东方卡(借记卡),我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怀疑涉及非法赌博等根据适用法律可能为不合法的互联网交易。因可能涉及非法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东方卡(借记卡)有效期20年,且所有权属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持卡人若中途停止使用东方卡(借记卡),应及时将东方卡(借记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七条    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东方卡(借记卡)的资格,收回原卡。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对东方卡(借记卡)使用记录良好的客户,可提供轻松理财信用卡的相应功能与服务。相关功能开通10日内持卡人未提出疑义,表明其对此表示知晓和认可,并确认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轻松理财信用卡章程》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轻松理财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第十九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冒用东方卡(借记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持卡人如遇工作调动、住址迁移等重大变更事项应书面通知发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涉及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而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发卡机构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监管部门相关政策法规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并在经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生效。

 

2、轻松理财金/银/普卡章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轻松理财卡章程

第一条     为有效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银行卡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本行、我行或银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办理本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轻松理财卡是由我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透支消费额度、持卡人可在透支消费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使用的、符合中国银联发卡标准的人民币借贷合一卡。透支消费额度根据持卡人卡内备用金存款及约定定期存款余额核定。

第四条     轻松理财卡具有消费、自动还款、现金存取、结算转账等功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持有所在国签发有效证件的外籍公民,均可遵循实名申请的方式申请轻松理财卡。个人申请轻松理财卡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填具书面申请,选择需要开通的功能,并确认遵守本章程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轻松理财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及其后之修订版本。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本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责保密。

第六条     持卡人向本行领取轻松理财卡时,本行同时向持卡人交付该卡的密码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和密码。

第七条     持卡人可在本行、中国银联的特约商户消费结算,并在本行、中国银联指定取现点和设备上办理提取现金或转账及其它相关服务。

第八条     持卡人可以以轻松理财卡为载体开立一个或多个存款账户。备用金账户为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是轻松理财卡默认开通的存款账户,除轻松理财卡消费交易外的所有交易如未特别指明,本行将默认为对备用金账户的操作,直接借记/贷记至备用金账户。

第九条     轻松理财卡默认具有消费透支账户,用于结算持卡人使用此卡进行透支消费交易而产生的支付款项。该账户的可用额度由我行根据持卡人卡内备用金存款及约定定期存款余额进行核定。

第十条     持卡人为取得货物、服务和/或收益等其他目的通过消费和预授权完成交易支付款项时,本行将借记至消费透支账户;同时,本行将在此卡的备用金账户内锁定等同于消费金额的存款,直到该笔欠款的到期还款日;在该笔交易发生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被锁定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计息。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消费的商户类型设定持卡人每笔消费交易的免息期,记录每笔交易的到期还款日,并在到期还款日,根据消费透支账户的当日应还款项,解除对备用金账户资金的锁定,并将备用金账户中的足够金额转入消费透支账户,以全额还款。

第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对轻松理财卡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轻松理财卡,我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怀疑涉及非法赌博等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可能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互联网交易的权利。因可能涉及非法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贴有“银联”标识的设备上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我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持卡人遗失轻松理财卡,应立即向本行办理书面挂失或口头挂失,挂失实时生效。挂失生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负。口头挂失不作为办理补卡或销户的依据,持卡人如需办理补卡或销户必须先办理书面挂失,办理书面挂失须根据本行对外公示的标准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第十六条    轻松理财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本行办理换发手续,旧卡应交回本行。

第十七条    轻松理财卡遗失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密码须根据本行对外公示的标准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轻松理财卡的有效期限为20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轻松理财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轻松理财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行,同时须及时将轻松理财卡交回我行,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我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换领新卡,将由我行确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若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我行无须向持卡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持卡人需要停止使用轻松理财卡,可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将卡片交回本行,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销户前,持卡人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持卡人如遇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书面通知本行。

第二十一条    轻松理财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冒用轻松理财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计息办法

轻松理财卡下开立的存款账户的起存金额、存期、计息规则等按照《储蓄管理条例》中对应储种的相关规定执行。

轻松理财卡透支按月结算,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银行监管当局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从本行记账日起50天(金卡)或40天(银卡)或30天(普卡)内为免息还款期(房产、汽车、批发、公立医院、学校、政府、金融等类型商户消费为2天,商户类型以中国银联系统设置为准)。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银行的权利

◆    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发卡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我行有权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轻松理财卡的权利。我行追偿欠款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2、依法实现抵押权和质权;3、向保证人追索;4、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进行追偿。

◆    本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卡片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的权利;银行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银行有权随时因银行认为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该产品使用权。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或依据本章程持卡人应当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持卡人,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

◆    对持卡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银行的义务

◆    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产品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使用说明、安全用卡须知、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    及时答复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

◆    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

◆    银行应对持卡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保密。但银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时或在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    因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卡人的权利

◆    持卡人享有银行对本产品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    持卡人有权知悉本产品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    持卡人有权向银行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信息。

◆    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和改正。

◆    持卡人享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持卡人的义务

◆    持卡人应向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    持卡人应按时向银行偿还到期欠款,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等。

◆    持卡人或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银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银行对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卡片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或遗失、被盗或被抢等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    持卡人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欠款。

◆    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    持卡人应承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    持卡人填具申领轻松理财卡的书面申请,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章程的全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并在经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本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或本行经营需要时,本行将对本章程做出修改,或调整利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修改条款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3、轻松理财知性卡章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轻松理财知性卡章程

第一条 为有效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银行卡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本行、我行或银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办理本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轻松理财-知性”卡(以下简称知性卡)是由我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透支消费额度、持卡人可在透支消费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使用的、符合中国银联发卡标准的人民币借贷合一卡。透支消费额度根据持卡人卡内备用金存款及约定定期存款余额核定。

第四条 知性卡具有消费、自动还款、现金存取、结算转账等功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持有所在国签发有效证件的外籍公民,均可遵循实名申请的方式申请知性卡。个人申请知性卡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填具书面申请,选择需要开通的功能,并确认遵守本章程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轻松理财知性联名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及其后之修订版本。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本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责保密。

第六条 持卡人向本行领取知性卡时,本行同时向持卡人交付该卡的密码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和密码。

第七条 持卡人可在本行、中国银联的特约商户消费结算,并在本行、中国银联指定取现点和设备上办理提取现金或转账及其它相关服务。

第八条 持卡人可以以知性卡为载体开立一个或多个存款账户。备用金账户为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是知性卡默认开通的存款账户,除知性卡消费交易外的所有交易如未特别指明,本行将默认为对备用金账户的操作,直接借记/贷记至备用金账户。

第九条 知性卡默认具有消费透支账户,用于结算持卡人使用此卡进行透支消费交易而产生的支付款项。该账户的可用额度由我行根据持卡人存款余额等情况进行核定。

第十条 持卡人为取得货物、服务和/或收益等其他目的通过消费和预授权完成交易支付款项时,本行将借记至消费透支账户;同时,本行将在此卡的备用金账户内锁定等同于消费金额的存款,直到该笔欠款的到期还款日;在该笔交易发生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被锁定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计息。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消费的商户类型设定持卡人每笔消费交易的免息期,记录每笔交易的到期还款日,并在到期还款日,根据消费透支账户的当日应还款项,解除对备用金账户资金的锁定,并将备用金账户中的足够金额转入消费透支账户,以全额还款。

第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对知性卡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知性卡,我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怀疑涉及非法赌博等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可能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互联网交易的权利。因可能涉及非法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贴有“银联”标识的设备上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我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持卡人遗失知性卡,应立即向本行办理书面挂失或口头挂失,挂失实时生效。挂失生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负。口头挂失不作为办理补卡或销户的依据,持卡人如需办理补卡或销户必须先办理书面挂失,办理书面挂失须根据本行对外公示的标准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第十六条 知性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本行办理换发手续,旧卡应交回本行。客户会员号也随之变更,客户对于会员号享有的积分需要客户致电今日风采读者俱乐部洽积分转移。

第十七条 知性卡遗失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密码须根据本行对外公示的标准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知性卡的有效期限为20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知性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知性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行,同时须及时将知性卡交回我行,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我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换领新卡,将由我行确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若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我行无须向持卡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持卡人需要停止使用知性卡,可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将卡片交回本行,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销户前,持卡人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持卡人如遇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书面通知本行。

第二十一条 知性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冒用知性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计息办法
知性卡下开立的存款账户的起存金额、存期、计息规则等按照《储蓄管理条例》中对应储种的相关规定执行。
知性卡透支按月结算,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银行监管当局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从本行记账日起30天内为免息还款期(房产、汽车、批发、公立医院、学校、政府、金融等类型商户消费为2天,商户类型以中国银联系统设置为准)。
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银行的权利
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发卡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我行有权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知性卡的权利。我行追偿欠款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2、依法实现抵押权和质权;3、向保证人追索;4、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进行追偿。
本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卡片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的权利;银行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银行有权随时因银行认为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该产品使用权。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或依据本章程持卡人应当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持卡人,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
    对持卡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银行的义务
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产品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使用说明、安全用卡须知、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及时答复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
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 银行应对持卡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保密。但银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时或在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因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卡人的权利
    持卡人享有银行对本产品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持卡人有权知悉本产品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持卡人有权向银行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信息。
    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和改正。
    持卡人享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持卡人的义务
    持卡人应向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持卡人应按时向银行偿还到期欠款,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等。
    持卡人或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银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银行对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卡片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或遗失、被盗或被抢等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持卡人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欠款。
    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持卡人应承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持卡人因故不能享受“今日风采读者俱乐部”提供的优惠服务和会员活动,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持卡人在遵守“今日风采读者俱乐部”章程的前提下,可享受“今日风采读者俱乐部”提供的优惠服务和会员活动,有关服务和活动由“今日风采读者俱乐部”负责解释。联名卡持卡人不得以与“今日风采读者俱乐部”之间的服务以及活动发生的纠纷,拒绝履行其与我行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持卡人填具申领知性卡的书面申请,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章程的全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并在经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本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或本行经营需要时,本行将对本章程作出修改,或调整利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修改条款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4、轻松理财智业卡章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轻松智业卡章程

第一条     为有效地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银行卡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办理本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轻松智业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使用的、符合中国银联发卡标准的人民币信用卡。

第四条     轻松智业卡是具有信用消费、自动还款、现金存取、结算转账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五条     持卡人可在本行、中国银联的特约商户消费结算,并在本行、中国银联和指定取现点和设备上办理提取现金或转账及其它相关服务。

第六条     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7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均可申领轻松智业卡。个人申请轻松智业卡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填具书面申请,选择需要开通的功能,并确认遵守本章程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轻松智业卡领用暨授信合同》(下称“《合同》”)及其后之修订版本。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责保密。

第七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本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及追索费用等。

第八条     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和信用额度等。

第九条     持卡人向本行领取轻松智业卡时,本行同时向持卡人交付该卡的密码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和密码。

第十条     我行有权直接从轻松智业卡关联的存款账户中扣款,转入其轻松智业卡,用于偿还各类欠款。

第十一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轻松智业卡,我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怀疑涉及非法赌博等根据适用法律可能为不合法的互联网交易。因可能涉及非法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贴有“银联”标识的设备上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我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持卡人遗失轻松智业卡,应立即向本行办理书面挂失或口头挂失,挂失实时生效。口头挂失不作为办理补卡或销户的依据,持卡人如需办理补卡或销户必须先办理书面挂失,办理书面挂失须根据本行对外公示的标准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第十五条     轻松智业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本行办理换发手续,旧卡应交回本行。

第十六条     轻松智业卡遗失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本行书面申请更换密码。

第十七条     轻松智业卡的有效期限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轻松智业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轻松智业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内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行,同时,须及时将轻松智业卡交回我行,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我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换领新卡,将由我行确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若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及《合同》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我行无须向持卡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持卡人需要停止使用轻松智业卡,可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将卡片交回本行,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销户前,持卡人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贷款本息、逾期本息、罚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持卡人如遇工作调动、住址迁移等重大变更事项应书面通知本行。

第二十条     轻松智业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冒用轻松智业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轻松智业卡最高透支额度、每日最高累计透支取现金额、月透支最高余额、单笔透支最高发生额等按照贷记卡有关规定执行。

持卡人以轻松智业卡信用消费功能所进行的非现金交易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从银行记账日至我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轻松智业卡具有贷款账户关联功能。当持卡人在透支到期日未全额归还欠款时,可支用卡片关联的贷款。轻松智业卡关联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和浮动比例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轻松智业卡具有其他存款账户关联功能,持卡人凭借单一卡片操作关联的存款账户。所关联存款账户的起存金额、存期、计息规则等按照《储蓄管理条例》中对应储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银行的权利

◆    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发卡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贷款额度。

◆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我行有权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轻松智业卡的权利。发卡机构追偿欠款的途径有:1、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2、扣减持卡人保证金;3、向保证人追索;4、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    本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卡片的权利;银行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银行有权随时因银行认为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该产品使用权。对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持卡人,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

◆    对持卡人违背有关规章制度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章程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银行的义务

◆    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产品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    及时答复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

◆    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

◆    银行应对持卡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保密。但银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    因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卡人的权利

◆    持卡人享有银行对本产品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    持卡人有权知悉本产品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    持卡人有权向银行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信息。

◆    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和改正。

◆    持卡人享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持卡人的义务

◆    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    持卡人或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银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银行对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卡片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    持卡人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

◆    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    持卡人承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并在经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本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或本行经营需要时,本行将对本章程作出修改,或调整利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修改条款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5、轻松理财香港精彩旅游卡章程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轻松理财-香港精彩旅游卡章程

 

第一条       为有效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银行卡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本行、我行或银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办理本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轻松理财-香港精彩旅游卡”(以下简称“旅游卡”)是由我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透支消费额度、持卡人可在透支消费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使用的、符合中国银联发卡标准的人民币借贷合一卡。透支消费额度根据持卡人卡内备用金存款及约定定期存款余额核定。

第四条       旅游卡具有消费、自动还款、现金存取、结算转账等功能,并可享受中国银联、香港旅游发展局等有关机构共同提供的附港旅游全方位用卡服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持有所在国签发有效证件的外籍公民,均可遵循实名申请的方式申请旅游卡。个人申请旅游卡卡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填具书面申请,选择需要开通的功能,并确认遵守本章程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轻松理财香港精彩旅游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及其后之修订版本。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本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责保密。

第六条       持卡人向本行领取旅游卡时,本行同时向持卡人交付该卡的密码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和密码。

第七条       持卡人可在本行、中国银联的特约商户消费结算,并在本行、中国银联指定取现点和设备上办理提取现金或转账及其它相关服务。

第八条       持卡人可以以旅游卡为载体开立一个或多个存款账户。备用金账户为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是旅游卡默认开通的存款账户,除旅游卡消费交易外的所有交易如未特别指明,本行将默认为对备用金账户的操作,直接借记/贷记至备用金账户。

第九条       旅游卡默认具有消费透支账户,用于结算持卡人使用此卡进行透支消费交易而产生的支付款项。该账户的可用额度由我行根据持卡人存款余额等情况进行核定。

第十条       持卡人为取得货物、服务和/或收益等其他目的通过消费和预授权完成交易支付款项时,本行将借记至消费透支账户;同时,本行将在此卡的备用金账户内锁定等同于消费金额的存款,直到该笔欠款的到期还款日;在该笔交易发生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被锁定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计息。

第十一条    本行根据消费的商户类型设定持卡人每笔消费交易的免息期,记录每笔交易的到期还款日,并在到期还款日,根据消费透支账户的当日应还款项,解除对备用金账户资金的锁定,并将备用金账户中的足够金额转入消费透支账户,以全额还款。

第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对旅游卡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轻松理财卡,我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怀疑涉及非法赌博等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可能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互联网交易的权利。因可能涉及非法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贴有“银联”标识的设备上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我行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持卡人遗失旅游卡,应立即向本行办理书面挂失或口头挂失,挂失实时生效。挂失生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负。口头挂失不作为办理补卡或销户的依据,持卡人如需办理补卡或销户必须先办理书面挂失,办理书面挂失须根据本行对外公示的标准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第十六条    旅游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本行办理换发手续,旧卡应交回本行。

第十七条    旅游卡遗失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书面申请更换密码,办理更换密码须根据本行对外公示的标准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旅游卡的有效期限为20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旅游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旅游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行,同时须及时将旅游卡交回我行,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我行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换领新卡,将由我行确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若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等原因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我行无须向持卡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持卡人需要停止使用旅游卡,可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将卡片交回本行,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销户前,持卡人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持卡人如遇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书面通知本行。

第二十一条 旅游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冒用旅游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计息办法

旅游卡下开立的存款账户的起存金额、存期、计息规则等按照《储蓄管理条例》中对应储种的相关规定执行。

旅游卡透支按月结算,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银行监管当局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从本行记账日起50天(金卡)或30天(普卡)内为免息还款期(房产、汽车、批发、公立医院、学校、政府、金融等类型商户消费为2天,商户类型以中国银联系统设置为准)。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银行的权利

   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发卡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我行有权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轻松理财卡的权利。我行追偿欠款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2依法实现抵押权和质权;3、向保证人追索;4、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进行追偿。

   本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卡片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的权利;银行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银行有权随时因银行认为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该产品使用权。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或依据本章程持卡人应当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持卡人,银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

   对持卡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章程及《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银行的义务

   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产品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使用说明、安全用卡须知、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及时答复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

   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

   银行应对持卡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保密。但银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时或在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因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卡人的权利

   持卡人享有银行对本产品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持卡人有权知悉本产品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持卡人有权向银行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信息。

   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和改正。

   持卡人享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持卡人有权参加香港旅游发展局等支持机构提供的优质旅游服务和其他优惠活动。

(二)持卡人的义务

   持卡人应向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持卡人应按时向银行偿还到期欠款,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等。

   持卡人或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银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银行对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卡片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或遗失、被盗或被抢等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持卡人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欠款。

   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持卡人应承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持卡人参加香港旅游发展局等支持机构提供的优惠活动,应遵守相关章程或活动办法。持卡人因故不能享受支持机构提供的优惠服务,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持卡人填具书面申请,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章程的全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并在经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本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或本行经营需要时,本行将对本章程作出修改,或调整利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修改条款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