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客户
和银行的权益,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
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通过国际互联网办理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 浦发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的客户需具备如下条件:
1、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立银行卡或活期一本通;
2、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章程;
3、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浦发银行签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服
务协议》。
第四条 客户应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其他必要设备,通过国际互联网或其他
公用数据网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第五条 客户应仔细阅读本章程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
议》的条款,充分了解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各项规定、可能的各类交易与操作等
风险。
第六条 客户在办理签约申请和签订有关协议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
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如信息发生变更,客户应通过浦发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电
话银行、营业网点等服务渠道及时修改,否则因客户信息虚假、缺失、未及时更
新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七条 浦发银行有义务为客户的交易数据和客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或与客户另有约定外,不得将上述资料随意提供给第三方。
第八条 受理个人网上银行签约的营业网点有权审核客户提交的签约申请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办理相关签约手续。浦发银行有权拒绝办理违反本章程、曾经发
生恶意透支、违反《支付结算办法》、个人资信欠佳、存在任何不良记录或违反
其他金融法规的客户所提交的签约申请。
第九条 客户在完成签约手续,签订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后,即成为浦发
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的客户。受理客户申请并办理签约的营业网点负责向客户提供
客户号、必要的身份识别和加密设备,客户身份识别和加密设备的购置费用由客
户承担。
第十条 客户如需要变更或终止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服务或设定,应及时向浦发银
行相关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并按照网点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浦发银行以客户号为依据,为客户名下的各种账户提供相应的个人网
上银行服务。客户签约后,同一客户号下的任何银行卡及其它凭证、账户将自动
开通网上银行服务,而无须另行签约。
第十二条 客户凭客户号、账号、卡号或其他凭证号,使用查询密码、交易密码、
动态密码、数字证书进行的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浦发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合
法有效的业务指令,并视为已被授权进行相关的业务操作,客户对该操作引起的
所有结果承担一切责任。
浦发银行有义务按客户通过个人网上银行系统发出的业务指令进行相关的业务
操作,浦发银行以客户发出的业务指令作为办理个人网上交易的唯一合法有效依
据。
浦发银行视接收到的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指令为客户本人发起,并以该业务指令为
依据进行交易处理,浦发银行无义务另行审查此次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实际使用
人或其资格、能力状况。
浦发银行将通过计算机系统保存客户的业务指令,该业务指令将作为解决日后争
议或纠纷的有效、合法证据。
第十三条 客户应自行妥善保管密码、数字证书、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等个人机
密资料,并对借助以上部分或全部要素完成的所有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负责。客户
不得将密码、数字证书、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泄漏或提供给他人。浦发银行不承
担非因客户资料窃取、泄漏产生的风险或损失。
第十四条 客户遗忘密码,卡折及其他凭证、数字证书、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丢
失或被盗均应及时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办理相关金融业务的挂失、更新等手续。
在相关手续办妥生效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客户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证书到期前,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办理
证书更新手续。证书有效期满后, 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到浦发银行营业网
点办理更新手续。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的,应及时到浦发银行
营业网点办理更新手续,在相关手续办妥生效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
行承担。
第十六条 客户应按照浦发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的操作提示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
务。对违反该提示进行操作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客户办理个人
网上银行业务,应按浦发银行的规定交纳手续费和服务费等费用,该等费用由客
户授权浦发银行直接从客户各类账户中扣收,客户应在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否
则浦发银行有权立即中止个人网上银行服务。
第十八条 浦发银行有权在适当的时间调整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的服务或功能。如
发生个人网上银行业务调整,浦发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及时公告相关变更
内容,变更内容自公告日即生效,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功能丧失、延迟和数据损坏
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等,浦发银行不承担责任。
上述不可抗力是指银行方面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任何客观情况,包
括自然灾害、军事行为、法律或行政指示以及政府批准的变更、流行病、战争、
恐怖主义行为、暴乱、叛乱、火灾、爆炸、地震、核事故、水灾、影响设施的断
电、非常恶劣的天气条件等;此外,基于网络的特征,不可抗力还包括互联网服
务、电信业务、电力供应的中断或停止,金融欺诈、电脑病毒感染、黑客侵入、
软件炸弹或类似情况下的任何电脑硬件或软件故障。
第二十条 客户使用个人网上银行应注意可能存在下述各类风险,并应采取各类
必要措施加以防范,否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一)密码或客户号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
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
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密码同时被窃
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三)数字证书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密码同时被窃
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四)与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折等因
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个人网上银行,并可能
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客户有义务采取所有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个人网上银行。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管与办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
行卡、存折、密码、数字证书、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等,不得交给他人保管,不
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防止被他人利用。
(二)保护好自己的密码,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
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
功能的电话办理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在任何情况下浦发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
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不得提供,否则后果自负。
客户在使用个人网上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交易时,应及时退出个人网上
银行。使用移动证书的,要将移动证书存储介质从计算机上及时取出并妥善保管。
(三)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
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作为密码;办理个人网上
银行业务的密码应不同于其他用途的密码(如其他网站会员密码、电子邮箱密码
等);个人网上银行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四)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个人网
上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
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个人网上银行。变更手机号码时,应及时将
与个人网上银行相关的手机号码信息做相应的变更。
(五)仅通过登录www.spdb.com.cn或ebank.spdb.com.cn 办理个人网上银行
业务,不得通过其他网址或链接登录网上银行。
(六)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密码泄露或其他
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修改手续。如有疑问,应通过95528
电话银行或到浦发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 由于客户未尽到上述防范风险等义务或其他非浦发银行原因而导
致的客户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任何后果,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客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完全由于浦发银行的原因或重大过失造成
签约客户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操作失败或错误,浦发银行应负责赔偿签约客户的经
济损失,但任何情况下,浦发银行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即
银行手续费),浦发银行的赔偿责任不应包括客户的任何间接损失(例如其预期
收益、商业利润等)。
第二十四条 浦发银行仅按客户有效指令提供个人网上银行交易服务,不介入客
户与第三方或其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章程的客户,浦发银行有权单方中止、终止其部分或全部
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功能的使用资格,并保留进一步向其索赔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客户与浦发银行因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发生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第二十七条 客户与浦发银行因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发生的争议,应向浦发银行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浦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