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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手机支付客户服务协议

第一条 定义
  手机支付业务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东方卡为支付账号,将客户手机号码与东方卡卡号进行关联,通过短信、WAP等移动通讯接入手段,为客户提供移动支付和账户余额查询等服务。手机支付业务包含浦发银行自行运营以及与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商合作运营的业务。客户可在浦发银行网点、网上银行等指定渠道申请开通。

  第二条 客户权利及义务
  1.客户申请开通手机支付业务时,表示本人接受并同意本协议内容,并保证提供的东方卡卡号、个人有效证件、手机号码等资料信息,均为真实、有效的。
  2.手机支付开通时,客户将通过短信收到手机支付密码,客户应妥善保管密码,任何使用签约手机号码和手机支付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商对密码使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转借、转让或丢失移动电话及手机支付密码而产生的风险及后果均由客户自行负责。
  3.客户授权浦发银行根据其所发出的交易指令扣划东方卡账户内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应付的相关款项。客户同意支付由手机支付业务产生的服务费;客户因使用手机支付服务而产生的基本通信费用,由网络运营商另行收取。

  第三条 浦发银行权利及义务
  1.浦发银行应在客户手机支付签约开通成功后,向客户提供消费支付、账户查询等服务。浦发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变更、增加、减少或取消服务的种类和内容;浦发银行对变动的服务种类和内容,将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公告。
  2.浦发银行仅为客户提供移动支付服务,客户不得以与商户或其他第三人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我行的款项。
  3.浦发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东方卡账户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由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等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等客观因素导致通讯或银行系统中断,以致影响客户交易时,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5.手机支付业务在推广阶段暂免服务费,浦发银行将保留对手机支付业务收费的权利。恢复收费和收费标准将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公告。
  6.浦发银行拥有对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协议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条款对办理本项业务的所有客户均有约束力;银行对本协议修改的条款,将通过适当的渠道公告。

  第四条 其他
  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依据浦发银行业务规定和相关行业管理办法执行。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浦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浦发银行在客户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有权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3.客户挂失东方卡后,手机支付功能中止;解除挂失后,手机支付功能自动恢复。客户东方卡销户后,手机支付功能终止;东方卡报失重制(换卡)后,需要重新签约开通。
  4.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5.本协议自客户开通手机支付业务起生效。